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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十五条实施细则(京十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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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颁发的京版限购令十五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是不是房地产方面的?简称“京十五条”。

可以参考如下回答: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细则通知

京政办发[2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内容市政府各委、京条京条办、实施局,细则各市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内容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印发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京条京条房价过快上涨的实施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细则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坚决完成2011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实施无城镇危房户和老旧住宅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继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2011年年底前实现配租入住1万户以上。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三、加强税收征管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五)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

(六)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四、切实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七)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八)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全面落实本市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总结本市“限房价、竞地价”的经验,并在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中全面施行。

(九)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十一)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七、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

(十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开工和竣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进度,严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十三)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统计、人力社保、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确保住房用地供应,并严格依法查处闲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杜绝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统计部门要按照《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进一步做好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工作。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没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进行约谈和问责。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十五)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要大力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一般纳税人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残保金

残保金

[名词解释]:

残保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关爱和扶助残疾人,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经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告(2006年7月24日)

为促进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关爱和扶助残疾人,市政府最近印发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重申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的规定,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经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现就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做好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审核期内,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地税局网站下载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和2005年单位职工总数的证明,到注册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西客站地区的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

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报时还应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领取方法同上);

2.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5.残疾人职工上一年度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

6.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数申报表)原件。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当年征缴标准(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标准,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计算。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当年征缴标准×(当年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和方式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审核期内,从以下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缴款方式:

1.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款;

2.到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银行缴款;

3.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款。

六、其他1.对逾期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其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2.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追缴应缴金额外,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2006]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三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的具体征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公布。

第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第五条用人单位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职工总数统计证明等材料,到注册地的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第六条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情况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报市地税局。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税收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八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和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既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每日千分之五计收滞纳金。

第九条市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将各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反馈给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建立数据通报和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

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残工委[2006]25号)

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各区(县)发改委、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残联:

为了做好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和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第四条成立不到1年的单位按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就业时间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第六条每年3月底前,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通告》的形式,发布当年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

第七条各用人单位均应在每年的4月至6月(如有调整,按照当年《通告》规定的时间执行),到注册地的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西客站地区的单位到北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提交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第八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缴程序

(一)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通告》;地方税务机关通过263免费邮箱,向进行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出《通告》;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街道(乡、镇)残联向用人单位送达《通告》。

(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至6月,持填写完毕并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样式附后,可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或从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到注册地的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还应持《北京市残疾人职工登记表》(样式附后,领取办法同上)、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职工上年6月和12月份的工资表、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材料。

(三)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经审核的用人单位出具《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并提交给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四)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每年的8月至9月,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到注册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

(五)对逾期未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街道(乡、镇)残联告知其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规定;对经告知仍不申报的,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总数计算其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告知其应当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告》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六)征缴期过后,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反馈的缴费情况进行催缴,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催缴。

(七)对审核后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追缴应缴金额外,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

(八)由于各种原因超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款方式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银行缴纳。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办理缴款手续:

(一)用人单位可到地税服务大厅(征收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由市地税局印制的空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缴款书》,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金额自行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二)对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要充分利用地税机关网上申报的优势,除网上提示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外,还要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金额由缴款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一般缴款书》,然后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纳税人通过财税库行横向联网方式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信息交换

(一)每年3月31日前,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信息,按照各用人单位注册地下传给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二)每年7月5日前,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核定的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三)每年7月15日前,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汇总后的审核结果报市地税局,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8月至9月集中代征。

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入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国库按照4∶6的比例分市、区(县)两级入库。

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客站地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

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留存的用人单位情况、残疾人职工情况等审核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年末统一交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存档。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

(一)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市财政局、统计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人事局、民政局等部门和市残联应建立数据通报和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发文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金[2006]31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代征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组织机构

代征残保金工作市局暂由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各局暂由税政一科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二、代征系统

市局将统一开发残保金代征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数据交换系统软件、代征系统软件、查询统计系统软件。

三、工作要求

为做好2006年的代征工作,市局制定了《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实施方案》、《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目标责任制》和《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宣传方案》,一并下发,请各单位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和完成。

二ОО六年七月七日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以及《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残工委发[2006]25号),我局负责代征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征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代征标准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上年末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在职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

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三、代征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2006年征期为9月1日至11月30日,以后每年征期为8月1日至9月30日。

四、代征流程

(一)市地税局在每年4月份(2006年为7、8月)通过263免费邮箱、网上公告等形式,向各类用人单位发出通告。

(二)市残疾人联合会在每年7月15日(2006年为8月底)之前将其核定的各单位《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的电子数据(计算机代码、限缴日期、应缴金额、职工总数、其中:安置残疾人数),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提交市地税局,市地税局于7月底(2006年为8月底)之前反馈给各区县局、分局,开展代征工作。

(三)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银行缴纳。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办理缴费手续:

1.用人单位可到地税服务大厅(征收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费额自行填写残保金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费;也可以直接领取由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打印的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

2.对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充分利用地税局网上申报的网络优势,除网上提示其应缴纳残保金外,还能够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核定费额由缴费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出残保金《一般缴款书》,然后持缴款书到银行缴。另外,纳税人通过财税库行横向联网方式缴纳残保金的具体安排另行部署。

(四)在征期内,市地税局按日将残保金缴纳情况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反馈市残疾人联合会,实现代征数据共享。

(五)市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10月20日(2006年为12月10日)之前将催缴单位名单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提供给市地税局,由各区县局、分局通过263免费邮箱、网上公告等形式,协助残联做好催缴工作。

(六)征期结束后,市地税局按月对迟缴单位、缓缴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反馈市残疾人联合会。

(七)市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11月30日(2006年为12月20日前)之前将已审批的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退库金额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提供给市地税局,由各区县局、分局做好退费工作。

各区县残联将审核批准退付并加盖公章的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在每年12月10日(2006年为12月20日)之前送交各区县地税局、分局,一份各区县局、分局计会部门据此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后留存,一份随《税收收入退还书》于填开当日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因各种原因未退出费款的,由各区县地税部门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表》退还区县残疾人联合会。

五、代征票据的使用和入库

(一)缴费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

(二)“一般缴款书”中的预算科目按照每年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2006年预算科目编码为“870400”,名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0%作为市财政收入,60%作为区、县财政收入。

六、档案管理

各区县地税局、分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资料实施档案管理。

七、代征办法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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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北京购房条件

1、在京无房且已连续五年在京缴纳社保或个税的非京籍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

2、若想在通州区购买房屋,还必须符合近3年在通州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的要求。

所需材料: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有效暂住证,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

港澳台侨家庭购房条件:在京无房且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港澳台侨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

所需材料: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港澳人员提交有效的《港澳人员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华侨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

外地人在北京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京建发〔2013〕510号文件规定,按照限购政策规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可以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优先购买:

(一)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须年满25周岁。

(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1、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指个人所得税)或者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

2、有北京合法有效的暂住证;

3、购房人在北京没有房屋,如果已经结婚,夫妻双方在在北京没有房屋;

4、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

5、如果在北京以外的地方贷款买过一套房,符合以上条件在北京再贷款买房,首付款要百分之六十以上,包括百分之六十,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扩展资料:

外地人在北京买房需要提供五年的社保或者纳税证明,这是以前没有的,而且现在外地人在京买房还必须没有房产记录!现在首付款比例最低可以三成,公积金还可以用,但是公积金贷款额度针对每个人是不一样的,现在贷款建议还是用商贷。

贷款需要您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在京暂住证、工资流水或者是银行大额存款证明,还要提供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以上材料还要复印件)。还要填写在京住房申购表。

限购进程:

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率先规定“每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

2010年9月29日,“限购令”已经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实行。9月29日国家有关部委出台“新国五条”,其后更多城市出台限购令,广州限购令也在10月15日正式公布。

2011年1月中国已有24个城市出台“限购令”,对已拥有住房的家庭新购住房套数进行限制。国务院办公厅26日再度出台楼市新政,中国实施“限购令”的城市还将进一步扩大。

2011年1月25日,中国出台“限购令”的城市已有24个,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三亚、海口、天津、杭州、苏州、温州、南京、福州、厦门、宁波、舟山、大连、兰州、太原、武汉、昆明、南昌、郑州、济南、合肥。其中在2011年后颁布“限购令”的城市有7个。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政府网27日公布通知全文。通知指出,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通知规定,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通知指出,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业内人士预期,此次国务院的楼市新政,将使地方政府的“限购令”全面升级,“限购令”范围进一步扩大,基本上所有的一、二线城市都将限购,部分三、四线城市也将限购。已经出现限购令的20多个城市也将重新调整限购口径,限购将更加严格。

2011年12月,住建部知会地方政府,对于限购政策将要于2011年年底到期的城市,地方政府需在到期之后对限购政策进行延续。

除此之外,住建部还向地方政府知会了包括一般情况下不对已经出台的地方房地产调控政策进行“方向性调整”、楼市调控政策承继性连接等在内的一系列主旨精神。

参考资料来源于百度百科《住房限购令》

《对“京15条”的学习和解读》txt全集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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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昨天下午2:30,我正在《人云屹云》微访谈上与微博上的朋友们一起交流,突然有许多朋友让我点评北京刚刚出来的15条细则。当时我并没有看到原文,只是从大家的提问中得到一些零星信息,不能很全面、客观和理性地对此政策做分析和点评。昨天晚上认真学习了这15条细则。有如下几点看法写出来与朋友们一起交流。 1、《京十五条》中最重要有一条就是对外地人购房的限制,其它几条都是对过去政策或国务院政策的重复和强调。 2、这项政策的实施将彻底消灭北京的住房投资需求,无论是用于长期出租的投资,还是短期炒作,“住房的投资需求”这个概念在北京将会成为历史。 3、这项政策是长期政策还是短期政策?这确定了北京未来的发展道路。我估计,一旦实施,在人口与资源环境矛盾日益突出的今天,将很难再取消这项政

昨天下午2:30,我正在《人云屹云》微访谈上与微博上的朋友们一起交流,突然有许多朋友让我点评北京刚刚出来的15条细则。当时我并没有看到原文,只是从大家的……

京十五条实施细则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京十条内容、京十五条实施细则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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